(2015)奎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黄勇、尼新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黄勇,尼新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玉梅。被告:黄勇。被告:尼新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黄勇、尼新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以与被告黄勇、尼新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