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卢展州与任、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展州,任一,任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卢展州。被告任一,约40岁。被告任勇,约45岁。原告卢展州与被告任一、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一、任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展州撤回对被告任一、任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展州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