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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卢展州与任、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展州,任一,任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卢展州。被告任一,约40岁。被告任勇,约45岁。原告卢展州与被告任一、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一、任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展州撤回对被告任一、任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展州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