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斌与方航、奚秋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斌,方航,奚秋瑛,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80号原告:章斌。被告:方航。被告:奚秋瑛。被告:徐明。原告章斌与被告方航、奚秋瑛、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德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航、奚秋瑛、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章斌起诉称:2013年11月19日,方航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方航出具借条1份。徐明自愿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方航一直不归还。方航与奚秋瑛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方航、奚秋瑛共同归还借款50000元;2、判令徐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章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证据如下:1、借条1份,证明方航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徐明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方航与奚秋瑛系夫妻关系。被告方航、奚秋瑛、徐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章斌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9日,方航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载明:今向章斌借到现金50000元。同时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时一次性归还,担保人愿意承担并归还借款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方航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徐明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经原告催讨,方航于2014年支付利息2000元,但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徐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奚秋瑛与方航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方航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方航提供借款,方航应按约归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徐明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奚秋瑛与方航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航、奚秋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斌借款50000元。由被告徐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方航、奚秋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徐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汤德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