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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唐河县长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环境保护局,唐河县长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唐河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玉林,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松,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河县长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河国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唐河县长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14年10月13日唐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