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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力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松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力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松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深圳市新力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4。法定代表人林智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源献,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欣卓。被告李松兰,女,朝鲜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新力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力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