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先明与被执行人贾成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明,贾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赵先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贾成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先明与被执行人贾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贾成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先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先明与被执行人贾成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成旺欠申请执行人赵先明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8000元,被执行人张勇已履行了10000元,余款4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贾成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此页无正文)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