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方家富与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常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家富,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常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方家富,个体工商户。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1号。被告常志勇。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家富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常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家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家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方家富承担。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