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方家富与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常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家富,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常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方家富,个体工商户。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1号。被告常志勇。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家富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常旺副食批发店、常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家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家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方家富承担。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