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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峰诉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赵春峰,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负责人张志斌,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春峰诉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多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峰诉称:2014年11月28日8时许,原告赵春峰驾驶豫AOAT**车辆在进入盘古宾馆门口时撞到路边的档杆,造成前杠骨架及水箱受损,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赔偿车辆损失2608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春峰为豫AOAT**车辆所有人。2014年1月18日,原告赵春峰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51000元,不计免赔率特别约定等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月19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9日零时止。2014年11月28日8时许,原告赵春峰驾驶豫AOAT**车辆在进入泌阳县盘古宾馆门口时不慎撞到门口起落杆支柱,造成前杠骨架及水箱受损的保险事故;并有目击证人同帅、李俊、李定家予以证实。同日8时33分,原告赵春峰向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报案,被告受理案件后指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指定原告将该车拖至驻马店市威佳泰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4S店维修;2014年12月25日被告短信告知原告核定该车维修费23485元;期间原告支付拖车费2000元,因水箱受损加注防冻液600元。后原告赵春峰在向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理赔时,被告以事故不足以造成该车前杠骨架及水箱严重损坏为由向原告出具不属保险责任通知书。为此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车辆维修发票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赵春峰与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豫AOAT**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51000元,车损不计免赔特别约定等保险,该保险合同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其依法成立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春峰驾驶自己所有的豫AOAT**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且有目击证人同帅、李俊、李定家出庭证实,该车因保险事故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相关费用。原告车辆损失数额23485元系经被告核定;相关拖车费2000元及因水箱受损加注防冻液600元的费用,系为维修车辆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未超出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费用项目和保险限额;故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虽向原告出具有不属保险责任通知书,以事故不足以造成该车前杠骨架及水箱严重损坏为由拒绝赔偿,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赵春峰请求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春峰车辆损失二万六千零八十五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