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文盲,务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郎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到南安市水头镇朴二村庄勤10号厝门口,盗走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隆铃木之王的48T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88元)。2、2014年8月9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各出资人民币50元,二人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到南安市水头镇埕边村龙威鑫达汽车生活馆店面前的路边,由被告人郎某去龙威鑫达店面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周光象(另案处理)购买约0.1克海洛因(俗称白粉),被告人周某甲在路边等待。在被告人郎某购买到海洛因毒品后,二人便回到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村的租房内,将购买来的海洛因一起吸食。3、2014年8月10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各出资人民币50元,二人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到南安市水头镇埕边村龙威鑫达汽车生活馆店面前的路边,由被告人郎某去龙威鑫达店面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周光象购买约0.1克海洛因,被告人周某甲在路边等待。在被告人郎某购买到海洛因毒品后,二人便回到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村的租房内,将购买来的海洛因一起吸食。4、2014年8月12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各出资人民币50元,二人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到南安市水头镇埕边村龙威鑫达汽车生活馆店面前的路边,由被告人郎某去龙威鑫达店面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周光象购买约0.1克海洛因,被告人周某甲在路边等待。在被告人郎某购买到海洛因毒品后,二人便回到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村的租房内,将购买来的海洛因一起吸食。5、2014年8月13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各出资人民币50元,二人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到南安市水头镇埕边村龙威鑫达汽车生活馆店面前的路边,由被告人郎某去龙威鑫达店面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周光象购买约0.1克海洛因,被告人周某甲在路边等待。在被告人郎某购买到海洛因毒品后,二人便回到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村的租房内,将购买来的海洛因一起吸食。6、2014年8月14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拿人民币100元让被告人郎某购买0.1克毒品。后被告人郎某将一包用塑料包裹着的海洛因毒品带到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村的租房内,后两人便在房间内一起吸食,但未全部吸完。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当日接举报后,在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并在被告人周某甲身上查获这包吸剩下的海洛因毒品(净重0.05克),在其租房内查获T型撬具、剪刀、螺丝刀、电线等工具。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郎某配合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水头镇埕边村委会附近的龙威鑫达汽车生活馆前抓获周光象,现犯罪嫌疑人周光象已被逮捕。案发后,南安市公安局已将缴获的0.05克海洛因上缴南安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队。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文某、周某乙、林某、杨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笔录、尿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毒品实物上缴收据,价格鉴定意见书,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郎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郎某退出赃物嘉隆铃木之王的48T助力车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88元,返还被害人王丽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方碧芬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承海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发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