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清与王海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王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第474号申请人王清被执行人王海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