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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委托代理人问小玲、褚智昀,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某与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闫某。审判长 潘 文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舒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