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田文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田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被执行人田文洪。申请执行人张秀珍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田文洪离婚纠纷一案。原执行标的为:支付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剩余1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100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