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聂通、韩蕊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聂通,韩蕊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聂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韩蕊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聂通、韩蕊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 判 长 张利军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