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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聂通、韩蕊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聂通,韩蕊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聂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韩蕊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聂通、韩蕊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 判 长  张利军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