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学东与蔡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东,蔡如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陶学东。委托代理人:李正宝。被告:蔡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东与被告蔡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陶学东负担。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