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敢、李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敢,李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丁偉,该行行长。被告林敢,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李宝红,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林敢、被告李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230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敢、被告李宝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敢、被告李宝红名下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