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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临武县计生委非诉执行雷某甲、雷某乙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雷某甲,男,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农民。被执行人雷某乙,女,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02511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32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甲、雷某乙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贤忠审判员  黄发兴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