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广仁与谢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仁,谢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83号原告梁广仁。被告谢兆松。委托代理人谢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广仁与被告谢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广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广仁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吴革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75元,本院退回原告梁广仁275元。审判员 温 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