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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xxxxxx。被告刘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原告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