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xxxxxx。被告刘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原告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