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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艾元强与姬拥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元强,姬拥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645号原告艾元强,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拥军,男,成年,现住址不详。原告艾元强诉被告姬拥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不实,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姬拥军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姬拥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至今仍未提供被告姬拥军的准确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元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六百元,全部退还原告艾元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俊杰审 判 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