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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加荣与黄云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荣,黄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王加荣,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黄云剑,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加荣与被执行人黄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云剑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县店面、车库进行了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之中,暂时无法变现。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