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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月瑛与杨俊兰、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瑛,杨俊兰,严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陈月瑛(曾用名陈月英)。委托代理人徐维,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俊兰。被告严敏。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瑛诉被告杨俊兰、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杨俊兰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对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应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另原告提供被告严敏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严敏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严敏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杨俊兰的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被告严敏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原告陈月瑛诉被告杨俊兰、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月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退还原告陈月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