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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吴从友,查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机构代码85110618-8。被执行人吴从友,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被执行人查保霞,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042512-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从友,查保霞,铜陵市从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铜官执字第01130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