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吴保铁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保铁,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00100063-22140797,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人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兴业银行武汉长江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树军审判员 桂长春审判员 刘昌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