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