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城区今日广告装饰设计工作室诉广元市白龙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城区今日广告装饰设计工作室,广元市白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小字第2号原告广元市城区今日广告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413号。经营者汪强,男,生于1979年9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元市白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伟。原告广元市城区今日广告装饰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广元市白龙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区今日广告装饰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