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申请执行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被执行人郭某乙,男,被执行人郭某丙,女,被执行人郭某丁,女,被执行人郭某戊,男,本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2014)鸡冠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规定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建筑面积61.03平方米,鸡西市房产权证鸡冠房产字第X**号私有房屋由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建筑面积61.03平方米,鸡西市房产权证鸡冠房产字第X**号私有房屋过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