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开品与杨家元、杨家保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品,杨家元,杨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品,男。被执行人杨家元,男。被执行人杨家保,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开品与被执行人杨家元、杨家保赡养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1999)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开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家保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开品已于2015年4月9日声明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杨家保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家元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履行2015年生活费、医疗费等合计787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2015年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德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