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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谈盛高、陈红群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盛高,陈红群,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谈盛高。原告陈红群。委托代理人谈盛高,系陈红群配偶。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黄阿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昊、杨浩,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盛高、陈红群诉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谈盛高、陈红群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谈盛高、陈红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盛高、陈红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谈盛高、陈红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