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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娇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娇强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899号原告沈阳娇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建强。委托代理人李光勇。被告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邵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娇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娇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沈阳娇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