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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佩佩与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佩,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84号原告:李佩佩,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告:张心,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佩诉被告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佩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佩佩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佩佩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