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佩佩与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佩,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84号原告:李佩佩,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告:张心,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佩诉被告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佩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佩佩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佩佩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