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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波与被执行人谢仝坚、黎明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波,谢仝坚,黎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苏波,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谢仝坚,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黎明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苏波申请执行谢仝坚、黎明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谢仝坚、黎明智自愿达成协议,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