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波与被执行人谢仝坚、黎明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波,谢仝坚,黎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苏波,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谢仝坚,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黎明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苏波申请执行谢仝坚、黎明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谢仝坚、黎明智自愿达成协议,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