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华银、鹿致敏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华银,鹿致敏,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华银。被告鹿致敏。被告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银,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银、鹿致敏、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佘进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