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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桂竹诉丁祖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竹,丁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竹,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被执行人丁祖平,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申请执行人杨桂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祖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查明被执行人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因此,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据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故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镇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邦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