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涛与杨会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杨会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70号申请人彭涛,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会永,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申请人彭涛与被执行人杨会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142号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会永返还垫付的医药费、生活费1020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工作,未发现杨会永名下可供执行之银行存款、登记房产、登记机动车。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1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傅 松代理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