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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运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黄运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暂住地惠州市共联路老学校旧址旁。法定代表人:兰裕农,总经理。被执行人:兰裕农,男,汉族。被执行人:兰志农,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冬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兰鑫,女,汉族。关于黄运生申请执行兰志农、肖冬玲、兰裕农、兰鑫、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兰志农、肖冬玲应向申请执行人黄运生连带返还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日,之后利息另计。利息以20000000元人民币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黄运生对被执行人兰裕农、兰鑫在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各持有的5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2800元由被执行人兰志农、肖冬玲、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运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志农、肖冬玲、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仟肆佰贰拾伍万元整【2425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本院查封、扣押、提取、评估、拍卖通知书。本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本院许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