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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培林申请执行徐九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2015)和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林,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和托路**号**户。被执行人徐九成(曾用名许九成),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养车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培林与被执行人徐九成离婚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和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培林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不需要再申请执行,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的(2014)和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云晓锁审判员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