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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罗定市人民法院与梁建雄刑事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213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建雄,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原住郁南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建雄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