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