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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文举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举,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字(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举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嫌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文举于2014年11月23日晚八时许,在榆树市大岭镇兰旗村一组赵某甲家,趁赵某甲没在家,将赵某甲的姐姐赵某乙强奸。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文举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举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我没有强奸上被害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文举于2014年11月23日晚八时许,在榆树市大岭镇兰旗村一组赵某甲家,强行与被害人赵某乙发生性行为,因被害人赵某乙反抗而强奸未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4日接受赵某甲报案,并对该案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11月24日10时20分,大岭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大岭镇兰旗村1组赵某甲称其姐姐赵某乙被刘文举强奸,大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刘文举家将其抓获。(3)提取笔录、照片证实,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办理赵某乙被刘文举强奸案时,由被害人赵某乙提供,办案人从赵某乙手中提取其被强奸时所穿红白相间条格裤头一条,并对提取的裤头拍照。(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文举于1968年8月17日出生,在辖区无前科劣迹,以及被害人及证人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赵某乙是我姐,赵某乙被刘文举强奸了。我和我母亲吴亚凡一起住,我姐家在大岭镇虎岗村住,十多天前我姐赵某乙到我家串门,2014年11月23日晚上4点多钟我到屯中串门,家中就我妈吴亚凡和我姐在家,我在晚上8点多钟回家时就看见我屯的刘文举在我家地上站着,我姐和我妈在炕上躺着,我问刘文举:“你上我家干啥来了。”我妈听是我回来了(她双目失明),就说:“刘文举进屋就拽你姐,你姐和他撕巴好几悠了。”我姐赵某乙也说:“刘文举拽我裤腰带,还掐我脖子。”刘文举在我家屋地上就一边往下脱裤子露出小便了,一边说:“你看我这卡巴当这玩意,硬不硬。”还对我姐说:“看我这大鸡巴刚刚硬,你四十多岁了正好操你。”我就说:“我报警,我让你蹲笆篱子。”他说:“我光棍一个人,愿意咋的咋的。”然后他就走了,之后我就问我姐到底咋回事,我姐说:“刘文举进屋就扒我裤子,我就和他撕巴,他把我摁炕上了,还掐我脖子不让我喊。”2014年11月24日我就报警了。我进屋时我姐穿着衣服在炕上躺着,刘文举也穿着衣服在地上站着,我没看见刘文举把我姐赵某乙的裤子拽啥程度,我姐说刘文举拽她裤子了。(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赵某乙是我女儿,我身体不好,常年卧床,眼睛双目失明,刘文举是我们屯的。我和我儿子赵某甲一起生活,我女儿赵某乙家在虎岗村住,大约十多天前到我家来了,一直没走。2014年11月23日晚上,我儿子赵某甲没在家,晚上8、九点钟,我在炕上躺着,赵某乙在炕沿上坐着看电视,这时进来一个人,我就听见赵某乙和这个人说话,赵某乙说这个人喝酒了,让这个人回家,后来我就听见赵某乙和这个人撕巴,我听见赵某乙喊:“小文举呀,你真不是人,你喝人肚子还喝狗肚子了?”我一听就知道是我们屯刘文举的声音,刘文举和赵某乙他俩从地上撕巴到炕上,我还听见往下扒衣服的声音,赵某乙就喊:“小文举,你真牲口。”我就听见刘文举说:“你再吵吵我拿刀吹死你。”我就骂刘文举:“小文举,操你妈的,你上我家耍啥流氓。”赵某乙和刘文举撕巴有挺长时间,后来我儿子赵某甲回来了,赵某甲对刘文举说:“小文举,你半夜三更到我家来干啥。”刘文举说:“你看我卡巴当这玩意硬不硬,我把你姐害巴了。”赵某甲说:“明天我就把你报派出所去蹲笆篱子。”后来刘文举就走了,赵某乙跟我说刘文举扒她衣服和裤子并强奸了她。3、被害人赵某乙陈述,我家在大岭镇虎岗村住,我母亲吴某某和我弟弟赵某甲在大岭镇兰旗村1组住,他们二人一起生活。我母亲吴某某双目失明,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十多天前,我到兰旗村1组护理我母亲吴某某。2014年11月23日晚上我弟弟赵某甲不夺家,大约晚上8、9点钟,我母亲在炕上躺着,我坐在炕沿上看电视,这时刘文举满嘴酒气的进屋了,站在地上,我问他:“黑天不睡觉来干啥。”刘文举说:“睡不着来溜达来。”刘文举上来就把我的裤腰带拽下去了,我就和他撕巴,我就骂他:“小文举呀,你真不是人,你喝人肚子还喝狗肚子了。”我没撕巴过刘文举,刘文举把我的棉裤和裤头都从身上拽下来了,上身的棉袄也被刘文举拽下去了,只剩里面的线衣了,然后刘文举把自己的裤子也脱到脚跟,将我摁倒在炕上掐着我脖子,然后跟我说:“你看我的大牛子硬不硬。”然后刘文举就趴在我身上,把他的牛子插我阴道里了,我就骂他:“小文举你真牲口。”刘文举就说:“你再吵吵我就拿刀砍死你。”我妈吴某某躺在炕上骂:“小文举呀,操你妈的,你上我家耍啥流氓。”我用手推他也推不动,挠也没挠着,刘文举在我身上趴有十多分钟就下来了,他穿上裤子站在屋地上,我躺在炕上把裤子穿上,这时我弟弟赵某甲推门进屋了,他看见刘文举在地上站着,就说:“小文举,你半夜三更到我家来干啥。”刘文举看赵某甲进屋了就把裤子脱下来,对赵某甲说:“你看我卡巴当的玩意硬不硬。”还对我说:“我这大鸡巴硬不硬,你四十多岁,正好操你。”赵某甲说:“明天我就把你报派出所蹲笆篱子去。”刘文举说他光棍一个,愿意咋地就咋地,后来他就走了,刘文举走后,赵某甲问我出啥事了,我说和刘文举撕巴半天了,刘文举还扒我裤子了,赵某甲听后非常生气,说报警让派出所抓他,2014年11月24日上午,赵某甲打的报警电话。刘文举强奸我大约有二十多分钟,我不知道他射精没有。我被强奸时所穿的裤头没换,刘文举强奸我时我反抗了,我用手撕巴来的,还用手推他。另证实,刘文举当时把他的鸡巴插我阴道里了,大约有抽两颗烟的工夫吧,我也不知道刘文举当时是否射精了,当时我都吓懵了,他确实把他的生殖器插我阴道里了,但我记得他没动,就插我阴道里边了。刘文举听到外面院门响,他就从我身上起来并马上提上裤子了,我就把裤子提上了,我弟弟赵某甲就进屋了。4、被告人刘文举供述,2014年11月23日晚上我喝酒了,就到屯中串门,我来到赵某甲家,赵某甲没在家,当时他瞎眼的妈在炕上躺着,他姐赵某乙在炕边坐着看电视,我进屋问她:“大姐啥时来的。”赵某乙看出我喝酒了就撵我说:“你喝酒了,赶紧回家吧。”我就没走,我在他家抽颗烟,这时我看赵某甲没在家,他妈还是瞎子,而且瘫痪,我就产生想和赵某乙发生性行为的想法了,我就到赵某乙跟前拽她裤子,赵某乙就拽着裤子和我撕巴,并骂我牲口,老太太也在炕上骂我,我也没停手继续拽赵某乙裤子,我把她裤腰带拽下来,往下扒裤子,她就往上拽,我看她反抗的厉害,还大喊,我就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摁倒炕上继续拽她裤子想和她发生性行为,我把手伸进裤头内,摸到她的小便了,赵某乙还使劲的反抗,她妈也骂我牲口,我俩撕扯了十来分钟我也没强奸上她,这时赵某甲回来了,我就起来站到地中间,赵某乙在炕上仰面躺着,赵某甲问我干啥来了,这时他妈和他姐就说我扒赵某乙裤子了,赵某甲就把我骂了还要报警,然后我就走了。我确实没有强奸上赵某乙,我是到赵某乙家后才产生和赵某乙发生性行为的想法的,我拽赵某乙的裤子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当时喝多了,不记得和赵某乙撕巴时说啥了。我没说过“你再吵吵我就拿刀砍死你”的话。赵某甲回来后我没对赵某乙说“你看我这大鸡巴硬不硬,你四十多岁,我正好操你”的话。赵某甲回来后,我放开赵某乙不跟她撕巴了,赵某甲就骂我,我就脱了裤子把我的生殖器露了出来,并跟赵某甲解释说:“我没强奸上呢,我裤子都没湿,不信你看看。”后来赵某甲又骂我几句还说报警,我就走了。我拽赵某乙的裤子并把手伸进赵某乙的裤头内就是想跟她发生性关系,想强奸她没强奸上。5、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定(法遗)字(2014)970号鉴定文书(1P12-16)证实,送检的赵某乙阴道擦拭物所检部位可疑斑迹、赵某乙内裤所检部位可疑斑迹均未检出人精斑。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文举对证人赵某甲、吴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有异议,辩解因被害人的反抗而强奸未遂,公安机关提取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及内裤经鉴定均未检出人精斑,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而被害人的陈述除其母亲吴某某的证言佐证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实,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举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文举具有上述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