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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荣培国诉吕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培国,吕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荣培国,男,生于l970年4月10日,汉族。被告吕桦,男,生于1979年11月4日,民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培国诉被告吕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培国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吕桦系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培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培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00元,由原告荣培国承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