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