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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