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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川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学胜、时素英与李金涛、岳修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07-151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胜,时素英,李金涛,岳修兵,淄博峨庄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胜。申请执行人:时素英。被执行人:李金涛。被执行人:岳修兵。被执行人:淄博峨庄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学胜、时素英与被执行人李金涛、岳修兵、岳修兵、淄博峨庄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