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91号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