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沈×诉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沈×,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