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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沈×诉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沈×,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