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春,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代春,男,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彭泽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2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代春、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代春、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刘代春至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辅道罗汉山隧道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东风风行商务车无人看管,被告人王某某、刘代春便将该车的两条前轮胎、两个前轮毂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轮胎、轮毂总价值人民币903元。2、2014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刘代春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新区连洋路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无人看管,被告人王某某、刘代春便将该车的两条后轮胎、两个后轮毂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轮胎、轮毂总价值人民币664元。现被盗的两条后轮胎和两个后轮毂已由公安机关提取到案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3、2014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刘代春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新区上洋公交车站附近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东风风行商务车无人看管,被告人王某某、刘代春便将该车的两条后轮胎、两个后轮毂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轮胎、轮毂总价值人民币1504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所驾驶面包车使用的牌照系假牌照。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当场从其暂住处查获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并在该面包车上查获旋螺丝帽扳手一把、黑色手摇式千斤顶一套、机动车假牌照四副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代春、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的轮胎、轮毂和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单、行驶证、结婚证、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4)997号、1007号和(2015)17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春、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代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代春、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代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代春、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0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04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旋螺丝帽扳手一把、千斤顶一套、机动车假牌照四副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田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