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东诉被告李平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初字第34号原告XX,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XX,系七星矿工人。被告XX,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家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