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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东诉被告李平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初字第34号原告XX,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XX,系七星矿工人。被告XX,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家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