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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季慎有与潘定君、陈玉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慎有,潘定君,陈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季慎有。被执行人潘定君。被执行人陈玉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慎有与被执行人潘定君、陈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3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