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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倪亚珍、毛云宝等与陈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亚珍,毛云宝,毛圣冲,毛玉英,陈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806号申请执行人倪亚珍。申请执行人毛云宝。申请执行人毛圣冲。申请执行人毛玉英。被执行人陈学兵。申请执行人倪亚珍、毛云宝、毛圣冲、毛玉英与被执行人陈学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4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学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毛立章(2014年10月18日死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699.02元,并承担受理费、鉴定费18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7日,本院招谈被执行人陈学兵,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学兵拒不履行,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44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