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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姚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姚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彬,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姚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