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钟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莫某芳、陈某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陈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莫某芳被执行人陈某珍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莫某芳、陈某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双方与案外人达成债务代偿协议,被执行人的债务由案外人杨群用工资代为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3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绍容 关注公众号“”